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平臺使用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平臺使用者有溢繳或誤繳規費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
,向公訓處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規費繳納之日起,至公訓處核准退費之日止,依繳費之日
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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