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