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