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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公共工程地上改良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建築物業主在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遷者按建築物查估價格(附屬建物不予 計列)百分之五十發給自動拆遷獎助金。於規定期限內其人、物搬離而 由本府拆除者視同自動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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