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