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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節重大或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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