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節重大或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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