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設置張貼廣告板(欄)供人張貼廣告及申請旗幟廣告懸掛或插設者,應
  經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審查許可。
  前項廣告板(欄)應由設置或管理單位妥善管理,旗幟、汽球廣告應由
  申請單位妥善維護,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完整,不得有破損、髒亂或妨礙
  市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