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加工農漁產品品質證明標章申請及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產品經檢驗不符規定者,於一個月內再行複驗,仍不符合規定者,二年
  之內不得再行申請,原經核發之證明標章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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