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市民卡遺失應即向本府、專責機關(構)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掛失並補領
新卡。
小額支付掛失處理相關事宜,依金融管理機關相關規定處理。
市民卡遺失未按規定程序掛失者,其所生損害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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