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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承租人或受託人違反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單位)通知於 一定期限內改善或拆除完成,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或拆除完成達二次以上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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