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美容美髮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患有傳染性皮膚病者,應予拒絕服務;事後發現者,應將接觸之用具
    洗淨、消毒或拋棄。
二、直接接觸體液之刀片、指剪或挖耳器等器具,未經殺菌消毒前,不得
    重複使用。
三、圍(毛)巾、頭墊等設施用品應於每次使用後,立即清洗消毒或丟棄
    。必須重複使用者,應於直接接觸部分,以拋棄式之紙類用品隔離。
四、工作前後均應洗手,並穿著工作服。有近距離接觸時,並應戴口罩。
五、不得使用醫療器材或涉及醫療行為。禁止使用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檢驗合格之化粧品,並不得自行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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