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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