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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及OK標誌,並應懸掛於該 補習班班舍顯明之處所。 補習班應每三年將立案證書向本府辦理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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