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除獎助金之發放依左列規定:
一、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遷戶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除房屋,經主辦
機關派員查實後均發給自動拆除獎助金。
二、自動拆除期限視實際需要由主辦機關通知。
三、拆遷戶自動拆除以自行將屋頂、樓地板以及門窗拆除不能再供居住者
為準,並出具不再居住切結書。
四、合法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
得於主辦機關拆除通知文到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
拆除,並以一次為限,申請案經主辦機關審查屬實後,轉送需地機關
查明在不影響公共設施施工使用,並經其同意後,核定展延期限,其
自動拆除獎助金按百分之九十發給。
前項第四款合法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申請延期拆除期間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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