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提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公園內既有設施或建築物計畫
,經管理機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及計畫為之。
前項新建之公園設施或建築物於營運前,應無償登記為本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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