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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埋設管線挖出之廢土,不論土質如何,均應隨挖隨即運離工地,並以設計 材料回填壓實,以簡易瀝青混凝土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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