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設置廣告物、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三、曝曬衣物、纏繞繩索、鐵線或相關行為。
四、攀折樹木、損傷樹皮、於樹幹釘設掛勾、損壞護欄、支柱或相關設施
    。
五、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六、擅自堆置物品及栽植花木蔬果。
七、倒置廢油、高酸鹼液體、高溫液體或其他有礙生存之物體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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