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設置廣告物、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三、曝曬衣物、纏繞繩索、鐵線或相關行為。 四、攀折樹木、損傷樹皮、於樹幹釘設掛勾、損壞護欄、支柱或相關設施 。 五、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六、擅自堆置物品及栽植花木蔬果。 七、倒置廢油、高酸鹼液體、高溫液體或其他有礙生存之物體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