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性交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性交易場所或性交易服務者許可證,每年由警察局查驗一次,查驗時間由
警察局定之,逾期未送請查驗者,其許可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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