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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性交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性交易場所或性交易服務者許可證,每年由警察局查驗一次,查驗時間由 警察局定之,逾期未送請查驗者,其許可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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