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選委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或辯論會或公聽會
  ,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委會洽商或指定本縣有線電視臺提供;其實施程序,
  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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