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或辯論會或公聽會 ,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委會洽商或指定本縣有線電視臺提供;其實施程序, 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