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而逃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一
  倍罰鍰,每次罰鍰不得超過十萬元。但仍繼續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而逃
  漏稅者,得連續處罰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