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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而逃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一 倍罰鍰,每次罰鍰不得超過十萬元。但仍繼續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而逃 漏稅者,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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