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苗栗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均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經公立
  醫院證明患有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機關首長應報經上
  級主管機關核准,指定相關人員一人代辦移交。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應
  報經本機關首長核准,指定相關人員一人代辦移交。所有責任仍由原移
  交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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