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提起申訴之父母或監護人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得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
  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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