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申訴之父母或監護人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得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 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