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法送達
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事件,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
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法向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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