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法送達 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事件,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 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法向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