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會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改選代表,其他代表得互推一人召集會
  議。代表不推派人選召集會議時,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限期召集
  會議,如仍未於期限內辦理,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逕為指派代表
  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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