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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校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工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研討校務興革事宜 。 前項會議於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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