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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 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 已繳納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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