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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縣境內之船舶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縣境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其免徵期間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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