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視為違規暫掛:
  一、於雨水下水道設置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
  二、未完成簽訂租用契約或租用契約已失效力。
  三、暫掛纜線有礙排水功能或市容觀瞻。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違規暫掛,水利局得逕行剪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
  由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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