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視為違規暫掛: 一、於雨水下水道設置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 二、未完成簽訂租用契約或租用契約已失效力。 三、暫掛纜線有礙排水功能或市容觀瞻。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違規暫掛,水利局得逕行剪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 由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