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設下列隊、中心: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警員。
  二、刑事警察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組長、警務員、分隊
      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
      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偵查員、警務佐、
      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偵查員、巡官、小
      隊長、偵查佐、巡佐、警員。
  六、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六隊、二組辦事;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
  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少年警
  察隊設二組辦事;婦幼警察隊設二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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