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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