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副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參加:
一、警察分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稅務分局主任。
四、衛生所主任。
五、國民中小學校長。
六、區清潔隊隊長。
七、消防分隊分隊長。
八、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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