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地方稅務局分
  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所屬員工;各局
  置副局長襄助局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