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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地方稅務局分 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所屬員工;各局 置副局長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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