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維護。
  四、自治組織相關規費之收取與管理。
  五、糾紛之協調。
  六、違規事件之查報。
  七、主管機關之交辦事項。
  自治組織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者,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得令其於
  二個月內改選會長。鄉(鎮、市)公所於必要時得指定自治組織會員代
  表一人,執行前項事務,並將其結果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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