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維護。 四、自治組織相關規費之收取與管理。 五、糾紛之協調。 六、違規事件之查報。 七、主管機關之交辦事項。 自治組織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者,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得令其於 二個月內改選會長。鄉(鎮、市)公所於必要時得指定自治組織會員代 表一人,執行前項事務,並將其結果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