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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應於預定實施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府提 出,經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但若有急迫性或涉及學 生權益之事項,而有變更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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