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申請之地點及核准時限辦理。
二、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
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四、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
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
備之物品。
五、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
之責。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七、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
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八、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
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佈使用場
地名稱或宣稱本府或出借場地學校為主(協)辦單位。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學校得廢止或
撤銷原申請許可,其所繳場地使用費、其他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
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
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損害者,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四款或第七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
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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