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設置之路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主動拆遷或廢除: 一、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之過度密集路燈。 二、經政府公告廢道之既設路燈。 三、設置於公有道路及場所之路燈照明,有妨礙交通、公共安全或破壞 街道景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