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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縣自治條例經縣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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