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品業者為主要販賣對象之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販賣之食品添加物除應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外,應於販賣時,提供該食品添加物合
法來源證明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及使用限制之說明。
前項食品添加物業者應於販賣場所明顯處張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之食品業登錄字號。
第一項食品添加物業者販賣之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之產品登錄碼。其標示字體大小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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