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會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因故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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