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鋼琴等
    各項設備。
二、如需加裝照明燈或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接用、變更電線與電器設備,或任意移動
    場地設施。
四、使用場地有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及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主管
    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之。
使用本中心公物設備,應注意安全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
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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