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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如需佈置場地,應先徵求主管機關同意。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將 場地回復原狀;違反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僱工拆除,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 理。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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