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如需佈置場地,應先徵求主管機關同意。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將
  場地回復原狀;違反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僱工拆除,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
  理。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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