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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管理機關應設市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經管之市有財產按公用 及非公用予以分類、編號、製卡及登帳列管。 市有財產之分類及編號,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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