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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校設軍訓室,置軍訓主任教官一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負 責軍訓、護理教學及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遴選、介派、 遷調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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