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門牌作業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原編釘門牌號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者。
(二)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二、門牌整編工作應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三、整編門牌時,戶政事務所應參照都市計畫圖,實地全面調查,徵詢
當地居民意見會同鄉、市公所及村、里、鄰長協商,並按會商結論
提報本府核定。
四、戶政事務所應依實際需要訂定「整編門牌計畫」並編製「預算整編
門牌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整編門牌地區詳圖各二份,於每年
九月送本府核辦。
五、「整編門牌計畫」內容應包括主要法令依據、整編之理由、整編之
地區及數量、整編日期、門牌工本費、有關預算及其他確需上級核
定事項。
六、「整編門牌計畫」應附必要之圖表,以便核定;發布實施時,應檢
送本府一份,以便查考。
七、簿證改註與通報: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一日,依據內政部編印「戶
役政資訊系統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門牌相關作業參考資料」
,將整編之路街門牌登錄電腦暫存檔,列印核對無誤及完成備
份後,再執行戶籍轉檔,並於生效日後執行通報作業。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註記,戶政事務所除自整編門牌日起
,利用受理申請案件機會當場辦理外,應排定日期,派員分赴
各鄰或各住戶改註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通知單應於改註日
前五日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
填寫新址,並於上方行政區域欄加蓋「×年×月×日整編」戳
記。
(四)整編後,應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局、
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捐處、監理站、健保局、
地政事務所、鄉(市)公所、分駐(派出)所等有關單位,供
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五)填造「轄區門牌變更號碼表」及「轄區街道新增號碼表」送本
府彙整後,送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輸入電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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