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整編門牌作業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原編釘門牌號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者。
    (二)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二、門牌整編工作應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三、整編門牌時,戶政事務所應參照都市計畫圖,實地全面調查,徵詢
      當地居民意見會同鄉、市公所及村、里、鄰長協商,並按會商結論
      提報本府核定。
  四、戶政事務所應依實際需要訂定「整編門牌計畫」並編製「預算整編
      門牌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整編門牌地區詳圖各二份,於每年
      九月送本府核辦。
  五、「整編門牌計畫」內容應包括主要法令依據、整編之理由、整編之
      地區及數量、整編日期、門牌工本費、有關預算及其他確需上級核
      定事項。
  六、「整編門牌計畫」應附必要之圖表,以便核定;發布實施時,應檢
      送本府一份,以便查考。
  七、簿證改註與通報: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一日,依據內政部編印「戶
          役政資訊系統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門牌相關作業參考資料」
          ,將整編之路街門牌登錄電腦暫存檔,列印核對無誤及完成備
          份後,再執行戶籍轉檔,並於生效日後執行通報作業。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註記,戶政事務所除自整編門牌日起
          ,利用受理申請案件機會當場辦理外,應排定日期,派員分赴
          各鄰或各住戶改註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通知單應於改註日
          前五日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
          填寫新址,並於上方行政區域欄加蓋「×年×月×日整編」戳
          記。
    (四)整編後,應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局、
          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捐處、監理站、健保局、
          地政事務所、鄉(市)公所、分駐(派出)所等有關單位,供
          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五)填造「轄區門牌變更號碼表」及「轄區街道新增號碼表」送本
          府彙整後,送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輸入電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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