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由實施教學者實絕,依現行「國民中小學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前項成績評量結果,申請人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以書面通知合作學校,
  並作為升級或畢業之依據。
  本府或學籍管理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參與教學人員之成績評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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