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 位)所提消費者保護執行事項,擬訂本縣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陳報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定後據以執行。 前項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執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自行 予以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