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
  位)所提消費者保護執行事項,擬訂本縣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陳報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定後據以執行。
  前項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執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自行
  予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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