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應依下列標準配置專業人員:
  一、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五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
      人員或保母人員一人,未滿五人以五人計。
  二、收托二歲以上至學齡前之兒童,每十五人至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
      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三、學齡兒童之安親班,每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
      未滿三十人以三十人計。
  四、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領
      有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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