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
  請註銷登記。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