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選委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
  ,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委會洽商電視台或指定本縣有線電視台提供;其實施
  程序,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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