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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演藝團體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團體或本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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